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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的风险
2011-02-28 20:57:50 来源:淄川律师
从本质上看,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间的这种借名买房关系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名义产权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购房行为是基于该委托合同关系实施的隐名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396条、第402条、第404条的规定,受托人即名义产权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即实际购房人。
所以,对于实际购房人来说,能否证明其与名义产权人之间存在购房委托合同是第一个风险。由于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亲密关系,所以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往往不被重视,这就使得在名义产权人反悔的情况下,实际购房人无法证明委托合同的存在,从而无法主张权利。
第二个风险是委托合同无效的风险。如果实际购房人不符合国家关于购房的政策性规定,为了恶意规避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其与名义产权人之间委托购房协议应该认定为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购房人只能主张因合同无效而要求名义产权人返还购房款的权利,而无法主张对房子的权利。
第三个风险是无法证明出资的风险。实践中,很多人收集保存出资证明的意识不强,也导致其在主张权利时处于不利地位。
律师提醒:借名买房存在风险!通常是名义产权人反悔的风险。实践中,如果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委托购房协议,或者实际购房人无法提供或者提供完整的出资凭证的情况下,法律上很难保障实际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实际买房人首先应当注意签订并保存好书面的委托购房协议;其次,要注意保存好付款凭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而非现金的方式支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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