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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26%,淄川为1100元

2011-05-10 21:15:29 来源:淄博淄川律师


淄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26%,淄川为1100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1)33号】文件中对“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要求,从今年3月1日起,淄博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将由目前的920元、760元、600元调整为1100元、950元、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9.8元、8.7元。调整后的标准平均增幅达26%。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据了解,淄博市各区县调整标准分别为: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8元/小时。沂源县、高青县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高新技术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执行市中心城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淄博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淄博市连续第10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是根据淄博市经济发展、就业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的调整。记者了解到,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同时,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制度,不能任意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更不能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压低或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淄博市淄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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