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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2011-04-04 19:00:47 来源:淄川律师
随着私有财产的增加,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遗产继承纠纷,这也就引起了人们对遗嘱的重视。为了避免自己身故之后家庭成员之间因为继承遗产而发生纠纷,导致亲人反目,也为了自己的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进行分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自己身体健康、意识清晰时立下遗嘱。尽管如此,由于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具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按照个人意志立下的遗嘱,有时往往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最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本文根据我国继承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立遗嘱的注意事项阐述如下:
一、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只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依法所立的遗嘱,才具有遗嘱的效力。
主张立遗嘱人所立遗嘱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被他人胁迫或欺骗的事实,否则,只要所立遗嘱符合法定条件,就应当被认定为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立遗嘱人不得以遗嘱的形式处分他人的财产,实践中,在遗嘱中处分的他人财产一般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夫妻另外一方的财产,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遗嘱中一旦涉及到这些财产处分的,该遗嘱则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
三、遗嘱的内容
1、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
4、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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